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洒水车用途是为了扫除城市灰尘,让空气质量最大限度保持良好,我相信让市民进行选择,多数人不会因为园林绿化洒水车溅水,而宁愿让城市灰尘漫天。对于污水溅射,大家在听到洒水车音乐喇叭声音后,还是躲远点好,不要早上新穿的衣服白净衣服被洒水车搞的脏兮兮的。洒水车主要的作用是:冲洗路面保持道路湿润降低灰尘漫天,洒水车还可以给绿化带浇花浇树,洒水车还可以在工地、厂区、煤场等路况降尘洒水,洒水车更可以作为紧急消防水车。
关于八月二日山东临沂洒水车喷人事件,当事人可以直接报警,因为洒水车用水喷人,本身也是属于一种对人的侮辱行为,可以被定义为寻衅滋事,或者是扰乱社会治安,或者是故意损毁财物罪。
至于洒水车喷人的行为,完全是极其个别的现象,就拿我们重庆市这边的洒水车来说,在洒水作业时,通常行驶速度都是二挡怠速行驶,速度在每小时5公里至10公里区间,有时候看见前面有路人,或者有电动车、自行车或者是行人时,都会主动把喷水关闭,从来没有发生过洒水车喷人的事情。
洒水车属于市政环卫部门管辖,驾驶员都是面向社会招聘的劳动合同工,有时候个别驾驶员素质低下,又或者就是个二愣子,所以才干出了洒水车喷人的事情来,但凡这个驾驶员老成持重一点,也不至于如此孟浪,事发后,该驾驶员甄某某已经被开除,相关的责任人也被罚款,其实这个事情的原委,还是当事驾驶员甄某某太不老成,在进行洒水作业时不避让行人,只顾洒水,把行人溅了一身水,这个做法确实有点过分,他本人也为此丢了饭碗,我想经过此次事件之后,甄某某一定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当然了,以后环卫部门再招驾驶员也不敢要他了,不过希望他以后从事其他车辆驾驶的时候,能吸取教训。
此次的洒水车喷人事件,已经得到了兰陵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及时处理,并做出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对该洒水车驾驶员甄某某已经做出了开除处理。
法律知识点一、扰乱社会治安罪
就该洒水车驾驶员甄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社会治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损坏他人财物或者拦截殴打等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罪,可处以五至十日拘留并处五百至一千元罚款。
结合本案,该洒水车驾驶员对三名路人实施喷水的行为,如果喷水造成三名受害者手机等电子设备浸水,是不是有一个财物损毁的情况,其喷水的情况是不是对正常行走和骑车的被害人具有拦截的作用,故而很适用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指,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或任意损毁、占用其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即可构成寻衅滋事罪。
结合到本案,洒水车驾驶员甄某某对三民群众直接用高压水枪喷水,这其中就有一个肆意挑衅的主观故意,如果喷水造成被喷水的三名受害者手机等电子设备浸水的严重后果,那么这其中是不是有一个财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又或者喷水造成被害人感冒着凉了,是不是构成一个故意伤害的后果,故而对该洒水车驾驶员定一个寻衅滋事罪,是很恰当的。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义是指:犯罪嫌疑人故意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比较大的,从而构成本罪。
结合到本案,该洒水车驾驶员甄某某,将水直接喷溅到被害群众身上,如果水浸入了手机等电子设备,导致损毁,一部手机通常都是价值千元左右,所以对被害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这就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罪。即便是被害人手机浸水较少尚未造成损毁的严重后果,那么也构成该罪的犯罪未遂情节,因为其有主观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对被害人喷水的犯罪事实。所以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
如果在道路上遭遇了被其他车辆不文明驾驶导致溅水的情况,或者是被洒水车故意喷水的情况,可直接报警处理,可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要求其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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