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

一、《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含房屋装修、家庭娱乐活动)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习和休息、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2、第五条修改为:“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是环境噪声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

道路交通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其他交通噪声由航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和驻杭空军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管理。

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生活噪声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街道办事处协助环境噪声管理部门对所辖居民区的社会生活噪声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和公安等有关部门的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出示证件,有权进入所管辖范围内的噪声现场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3、第六条修改为:“城市环境噪声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要求。环境噪声适用区域及地带范围的划分,由杭州市环境保护局确定。”

4、第七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的交通噪声,系指机动车辆、船舶、火车、飞机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5、第八条修改为:“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应建立健全控制噪声的管理制度。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部件紧固,无刹车尖叫声;必须安装完整有效的排气消声器。行车噪声要符合国家机动车允许噪声标准。

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检验时,应将噪声声级作为检验项目。凡不合格者,车辆管理部门不予发放行驶执照。”

6、第十二条修改为:“火车进入市区,除遇有紧急情况外,不准使用汽笛,一律使用风笛,并应控制鸣笛。”

7、第十七条修改为:“在风景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商业区等一切非工业区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噪声、振动超过标准的工厂、车间、工场,不准增添噪声超过标准的设备。

现有工厂应通过技术改造,努力降低噪声,使之逐步达到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8、第十八条修改为:“建筑单位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如打桩、打夯、锯板、推土、拌料、破碎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居民区、文教区、医院、疗养院、宾馆周围,除抢险等应急任务外,不准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工艺上要求连续作业确需在夜间进行噪声大的作业时,须持有环境保护部门发放的《夜间作业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9、删除第二十七条。

10、第二十八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1、第三十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杭州市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昼间时间为6时至22时,夜间时间为22时至次日6时。”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删除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三、《杭州市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条例》

1、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2、删除第四十五条。四、《杭州市私人诊所管理条例》

1、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私人诊所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取得执业许可证擅自开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限期内仍不办理变更登记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三)擅自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四)擅自改变业务范围、增加病床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五)不遵守有关病人、病情登记、报告制度,或不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业务和帐目收支情况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六)伪造、涂改、转借执业许可证,推诿、延误治疗,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以及伪造、涂改、销毁病案资料或有关证明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七)从事人工授精或擅自进行性病治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八)医疗服务质量低劣,管理不善,内部秩序混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2、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对为无证行医者提供医疗场所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聘用无证行医者从事医疗活动的单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政设施管理包括什么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二、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第三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四、将第十四条中的“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五、将第十六条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七、将第二十五条中的“质量技术监督、商务、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农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八、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九、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十、将第三十六条中的“餐厨垃圾”修改为“易腐垃圾”。十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十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置,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十三、将第五十八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十四、将第六十二条中的“发展和改革、商务、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部门”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十五、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二)房地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评级;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制定有害垃圾回收规范,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的贮存、处置;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置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配置果蔬菜皮处理设施;

“(九)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十)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一)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二)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

“(十三)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在我国,市政设施包括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比如常见的城市道路,桥梁,地铁,比如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各种管线:雨水,污水,上水,中水,电力(红线以外部分),电信,热力,燃气等,还有广场,城市绿化等的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在城市公共设施的业务管理上,除消防、人民防空和交通标志等属于公安系统外,其他均由城市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用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自筹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

扩展资料

城市道路及其设施:

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停车场、广场、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及道路绿化控制的用地及道路的其它附属设施。

城市公共娱乐设施:

公园、公共锻炼、运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桥涵及其设施:

城市桥梁、隧道、涵洞、立交桥、过街人行桥、地下通道及其它附属设施。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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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邰春萍 2025年08月03日

    我是千泰号的签约作者“邰春萍”

  • 邰春萍
    邰春萍 2025年08月03日

    本文概览:一、《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 1、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含房屋装修、家庭娱乐活动)等所产生的干扰人们的工作、学...

  • 邰春萍
    用户080303 2025年08月03日

    文章不错《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内容很有帮助